全国信誉第一的网投平台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全国信誉第一的网投平台 发布日期: 2020-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国信誉第一的网投平台(以下简称数科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全国信誉第一的网投平台关于印发《全国信誉第一的网投平台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闽院科〔2015〕5号)以及《全国信誉第一的网投平台关于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的实施意见》(闽院科〔2015〕3号)等规定,并结合数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数科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所在单位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内容为:
(一)发展战略与学科规划;
(二)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等;
(三)师资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审等事项;
(四)学科、专业和学术单位的设置方案;
(五)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六)对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它需要决定和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三条 数科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各一级或二级学科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数科学院党政领导职务及行政负责人(副处级及以上)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可邀请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参加,但不得超过总数的1/3。
第六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根据“章程”条件推选,经数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全体教师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由所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数科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每届任期不超过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数科学院的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数科学院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数科学院拟引进重要学科专业人才,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四)审议数科学院重大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等有关学术事项;
(五)在职称晋升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岗位竞聘中进行学术评价。
(六)审议数科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七)审议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八)审议数科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数科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数科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参加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数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结果,或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五)履行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 运行与纪律
第十六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年1月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连续3次以上(含3次,含通讯投票表决)不参加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
第十九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
(一)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院高度负责的精神,秉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二)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对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议事或咨询的工作,须按规定要求完成;
(三)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四)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数科学院的涉密事项,涉密的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4)未正式公布的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数科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2(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第二十二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三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进行,须经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章程修改、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须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存档。
第二十四条 据议事事项的具体情况,经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定,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议事,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五条 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就某一事项,只表决1次。
第二十六条 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回避委员可参加投票,但从同意票中进行扣除,回避委员不计入与会委员人数。
第二十七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进行表决和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含)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对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形成重要决议,由数科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数科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处,以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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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